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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4日 星期三
本嘗的現況介紹--1、組織章程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鍾姓祖嘗章程
102.10.13派下員大會通過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本法人係依祭祀公業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設立,定名為「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鍾姓祖嘗」(以下簡稱本法人)。
第 二 條:本法人為永祀鍾姓始祖微子公一世祖接公、馬氏祖婆神主牌及創始時列位公二大神主牌,附祀重建祖堂有功派下員祿位牌以期發揚飲水思源,尊宗敬祖倫理美德,敦宗睦族,和衷共濟,團結合作之中華文化傳統精神,培育後裔,繁榮宗族,並維護善良風俗,安定社會為宗旨。每年農曆春節、重陽節舉行祭祖,並於每年重陽節舉行派下員定期大會。
第 三 條:本法人為達成前條所定之宗旨,依據相關法令辦理下列目的事業:
1.辦理祭祀祖先之事務。
2.修建宗祠,編纂族譜。
3.辦理敬老活動,頒發獎助學金。
4.其他有益宗誼之事務與福利。
第 四 條:本法人之設立財產,係以祭祀公業鍾姓祖嘗創始人於清朝咸豐三年(民前59年),由鍾振祿、鍾阿寶等創始人捐助福谷,計六百四十八斗谷,購置位於楊梅市二重溪段40地號等32筆土地共3.7231公頃之102年度公告現值為基礎,折算財產總額新台幣7億237萬5518元(如不動產清冊)。本法人得繼續接受個人或有關單位之捐獻。
第 五 條:本法人主事務所設於桃園縣楊梅市中山里新農街226巷9號,並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分別在直轄市、縣(市)設立分事務所。
第二章 派下權
第 六 條:本法人派下權之繼承及喪失規定如下:
1.經桃園縣梅楊市公所公告確定,核發派下現員名冊內所列人員,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2.於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派下員死亡,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共同承擔祭祀者,得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3.凡清朝咸豐三年之創始人所傳下之子孫,能提出祖譜記載及完整繼承戶籍資料者且有確實參與祭祀事實,經派下員大會審議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公告無人異議予以備查後補列為本法人派下現員,享有本法人之派下權。
4.派下員死亡,無直系血親卑親屬者其派下權自動喪失。派下員連續三年未出席派下員大會者(以簽到為憑),經管理人提報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喪失其派下權。唯日後得依第3款規定申請補列。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七 條:本法人設派下員大會,由全體派下現員組成,為最高意思機構,每年至少召開派下員大會一次,由管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管理人拒不召開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員推舉一人自行召開之。
派下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議決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2.選舉及罷免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
3.議決管理人、監察人之工作報告。
4.議決管理人擬定之年度預算書、決算書、業務計畫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
5.議決財產處分及設定負擔。
6.其他與派下員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 八 條:本法人設管理人一人及監察人三人,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決議選任之。出席人數因故未達定額時,得以取得派下現員過半數簽章之同意書為之。管理人對內綜理法人事務,對外代表本法人
第 九 條:本法人設管理委員會,由管理委員三十八人組成。除管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派下員(另)推舉三十七人經大會同意後產生,共同推展會務,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 十 條:本法人管理委員會,除管理人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另由全體管理委員互選常務委員六人。監察人三人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
第十一條:本法人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均任期五年,除管理人得連任一次外,其餘管理委員、監察人均得連選連任。
第十二條:本法人得設總幹事一人,由管理人提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總幹事承管理人之指示,統籌辦理日常事務。
第十三條:本法人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會計、出納、庶務人員一人,由管理人提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分別承管理人及總幹事之指示,辦理各該管事務。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十四條:本法人得聘請常任顧問、顧問、專業顧問各若干名,均由管理人提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聘任之;顧問聘任辦法另訂之。
本法人聘任之總幹事、會計、出納、庶務人員及聘請之常任顧問、顧問、專業顧問等任期與管理委員同。但管理人得視情況連續聘任。
第十五條:本法人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顧問、聘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實際需要,支付交通膳宿費,並編入年度預算。
第十六條:管理委員會職權如下:
1.執行派下員大會之決議事項。
2.本法人財產之管理事項。
3.舉辦祭祖曁派下員福利事項。
4.擬定本法人年度工作計畫。
5.編製收支預算、決算書。
6.議決其他有關本法人應興革事項。
第十七條:管理人之職權如下:
1.召開派下員大會及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事項。
2.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擬議事項。
3.關於預算、決算之擬議事項。
4.關於章程訂定及修訂之擬議事項。
5.關於經費之籌措事項。
6.財產之管理事項。
第十八條:常務委員之職權如下:
1.議決日常事務重大事項。
2.協助處理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監察人之職權如下:
監察本法人業務、財務等一切之執行及糾正事項。
第二十條: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因故出缺時,得由本法人派下員大會補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常務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全體管理委員按出缺人數互選適當人員繼任,常務監察人因故出缺時由監察人互選適當人員繼任,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者任期為限。並於召開大會時向大會報告之。
第廿二條:新任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應於上屆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任期屆滿次日宣誓就職,並與上屆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完成交接。
第廿三條:本法人之管理人應在該屆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任期屆滿前兩個月召開派下員會議推選下屆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經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辦理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變更登記。
管理人逾期不召開派下員會議辦理改選時,得經五分之一以上派下現員推舉派下員一人自行召開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四條: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如管理人認為必要或派下現員五分之一以上書面請求,得召集臨時派下員大會。
第廿五條: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須有全體派下現員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
第廿六條:本法人派下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派下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員二分之一以上書面之同意。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派下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人數超過四分之三之同意。若以同意書方式者,應取得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
1.章程之訂定及變更。
2.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
3.解散。
第廿七條:本法人之管理人因故缺席派下員大會,或派下員大會所議決事項與本法人之管理人有利害關係應迴避時,得由常務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廿八條:管理委員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管理人認有必要時得召開管理委員與監察人臨時聯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廿九條:常務委員會議與監察人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管理人認有必要時得召開常務委員與監察人臨時聯席會議,不得委託出席。
第三十條:本法人各種會議應於開會前七日以書面通知,但遇緊急重要事項不在此限。
第卅一條:派下員無法親自參加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派下員、配偶及直系血親代理出席,但受託人僅限接受一人之委託,其委託事項依委託書內容定之。
第卅二條:管理人、管理委員、監察人有違法或失職等情事,應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投票罷免之。
前項罷免案之投票,應有全體派下現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贊成票通過罷免案。
第五章 財產及經費管理
第卅三條:本法人所有土地、建物以本法人向政府主管機關依法登記。財產之處分及設定負擔,需經管理委員會通過並依本章程第廿六條規定提交派下員大會議決後始得為之。
第卅四條:本法人經費來源如下:
1.出租建地、房屋租金收入。
2.存款利息收入。
3.宗親樂捐及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本法人各項收入及捐獻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政府立案金融機構或郵局,所有不動產暨動產應設置帳簿管理。管理人異動時全部列冊移交。
第卅六條:本法人會計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卅日止。本法人之會計制度採權責發生制,應設置必要之會計帳簿或帳冊,經費收支須取得合法憑證並詳實列帳。
第卅七條:本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3個月,擬具年度經費預算書及年度業務計畫書,提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法人應於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擬具年度經費決算書及業務執行報告書,提請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附則
第卅八條:本法人應置下列文件:
1.本法人圖記。
2.本法人章程、辦事細則及選舉辦法。
3.派下員、管理委員、管理人、常務委員、常務監察人、監察人名冊。
4.登記證件。
5.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
6.各種契約書。
7.年度之會計帳簿及傳票憑證。
8.收發文及會議記錄。
9.其他重要文件。
第卅九條:本法人永久存立,如因故解散時,其剩餘財產依照創始人人數平均分配處理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經本法人派下員大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本嘗的歷史軌跡--2、歷屆管理委員芳名錄
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鍾姓祖嘗
歷屆管理委員芳名錄
第一屆:本祖嘗前身為丁仔會,創立於民前五十九年至民國八十二年間,計一百四十年。期間因委員無設屆次區別,因人數眾多,且時間久遠,無從查考,從缺。經本祖嘗82.6.19第十五次委員會決議,於民國82.10.23派下員大會改選定為第二屆。
第二屆:41人(82年10月起87年10月止)
鍾榮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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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逢乾
|
鍾逢生
|
鍾維登
|
鍾慶童
|
鍾其檀
|
鍾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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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城芳
|
鍾清錦
|
鍾慶生
|
鍾娘標
|
鍾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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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錦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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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煌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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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阿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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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鏡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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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元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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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元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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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瑞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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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享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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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燕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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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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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源勝
|
鍾正勝
|
鍾富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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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火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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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維悦
|
鍾陳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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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錦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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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享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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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麟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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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念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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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德泉
|
鍾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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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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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祥春
|
鍾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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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朝平
|
鍾榮貴
|
鍾英貴
|
鍾謙善
|
第三屆:40人(87年10月起92年10月止)
鍾榮山
|
鍾逢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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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源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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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城芳
|
鍾燕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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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清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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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其檀
|
鍾阿俊
|
鍾念華
|
鍾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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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阿勳
|
鍾芳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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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慶生
|
鍾元昌
|
鍾謙善
|
鍾享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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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火貴
|
鍾木根
|
鍾英貴
|
鍾榮貴
|
鍾元凱
|
鍾陳茂
|
鍾朝平
|
鍾維悦
|
鍾祥春
|
鍾日和
|
鍾慶康
|
鍾富海
|
鍾德泉
|
鍾清弘
|
鍾天森
|
鍾枝豐
|
鍾選銀
|
鍾明聰
|
鍾享裕
|
鍾良鏱
|
鍾維
|
鍾明通
|
鍾阿光
|
鍾成
|
第四屆:40人(92年10月起97年10月止)
鍾源勝
|
鍾清錦
|
鍾芳輝
|
鍾祥春
|
鍾念華
|
鍾榮貴
|
鍾火貴
|
鍾斗
|
鍾英貴
|
鍾享任
|
鍾良鏱
|
鍾木根
|
鍾阿光
|
鍾陳茂
|
鍾城芳
|
鍾朝平
|
鍾維
|
鍾日和
|
鍾慶康
|
鍾清弘
|
鍾天森
|
鍾枝豐
|
鍾選銀
|
鍾明聰
|
鍾享裕
|
鍾明通
|
鍾金來
|
鍾阿通
|
鍾双全
|
鍾生安
|
鍾享藤
|
鍾連進
|
鍾和發
|
鍾金松
|
鍾日章
|
鍾鑾貴
|
鍾燕山
|
鍾信利
|
鍾宏達
|
鍾少賢
|
第五屆:40人(97年10月起102年10月止)
鍾源勝
|
鍾芳輝
|
鍾念華
|
鍾清弘
|
鍾榮貴
|
鍾火貴
|
鍾金松
|
鍾金來
|
鍾慶康
|
鍾斗
|
鍾享任
|
鍾英貴
|
鍾阿光
|
鍾維
|
鍾日和
|
鍾天森
|
鍾選銀
|
鍾明聰
|
鍾享裕
|
鍾明通
|
鍾阿通
|
鍾双全
|
鍾生安
|
鍾享藤
|
鍾連進
|
鍾鑾貴
|
鍾燕山
|
鍾信利
|
鍾宏達
|
鍾少賢
|
鍾謙善
|
鍾堂坤
|
鍾陳義
|
鍾文正
|
鍾永康
|
鍾維晄
|
鍾秀明
|
鍾源清
|
鍾豐貴
|
鍾兆鍼
|
第六屆(法人第一屆):37人(102年10月起107年10月止)
鍾念華
|
鍾火貴
|
鍾慶康
|
鍾阿光
|
鍾清弘
|
鍾選銀
| ||||||
鍾明聰
|
鍾明通
|
鍾享裕
|
鍾双全
|
鍾維
|
鍾金松
| ||||||
鍾生安
|
鍾鑾貴
|
鍾燕山
|
鍾信利
|
鍾維悦
|
鍾宏達
| ||||||
鍾少賢
|
鍾陳義
|
鍾文正
|
鍾秀明
|
鍾源清
|
鍾兆鍼
| ||||||
鍾茂華
|
鍾和善
|
鍾泰龍
|
鍾享宗
|
鍾淼芳
|
鍾肇坤
| ||||||
鍾沅宏
|
鍾展貴
|
鍾國明
|
鍾朝進
|
鍾信德
|
鍾德文
| ||||||
鍾延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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